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空气站第三方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是设备运维服务,将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被投诉人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制造商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该项目的服务内容为空气站运行维护管理,运维设备主要包括所有监测、气象仪器和辅助设备设施等共四种。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本项目同型号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每种设备得5分,四种设备总得分20分。财政部门认定,该项评审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运维服务项目能将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为空气站运维服务采购项目,运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空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治理、安全治理、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及上报、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等。由此可见,空气站运维服务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供应商服务团队的服务水平、团队配合能力、运维人员专业技能等因素,而不是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
虽然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厂家承诺函并没有被禁止作为评审因素。但对于本案例而言,招标文件将提供设备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即与采购需求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采购。
综上所述,通用类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重点考察供应商团队的服务水平、服务意识和运维人员专业技能等内容,不应当将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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